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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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逾期租金、解除合同违约金、车损费用、违章罚款(扣除***已支付的押金7000元)共计4343.99元; 二、驳回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95元,由***负担700元,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