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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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财富上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截至2019年6月10日借款本金16784399.8元、利息36442.31元、罚息10989.8元及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标准厂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有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财富上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财富上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297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负担698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财富上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1227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