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城发集团(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返还仲裁费3688540元、鉴定费400000元; 四、驳回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03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8216元,由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负担1612876元,由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9534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8633元,由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242元,由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负担1428751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2134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