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756.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2756.3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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