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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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合计192716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0元,由原告***交纳6696元(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申请,原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由被告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鉴定费3150元以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经给付,被告北京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