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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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1650元×6个月)9900元、生活照料费(880元×6个月)5280元、物价临时补贴(50元×6)300元,共计15480元; 二、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电价补贴(21.96元×2个季度)42.92元; 三、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019年的采暖补贴1000元; 四、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医疗费138.51元; 五、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8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鑫辉冰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