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其未出资2630万元范围内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11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及案件受理费887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其未出资1960万元范围内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11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及案件受理费887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受让***未出资1315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其受让***未出资1315万元、***未出资1960万元股权范围内分别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
发布日期 2021-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