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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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其未出资2630万元范围内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11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及案件受理费887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其未出资1960万元范围内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11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及案件受理费887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受让***未出资1315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其受让***未出资1315万元、***未出资1960万元股权范围内分别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