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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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自2021年6月25日解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光泽县××号楼××号××房(店面)退还***、***;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欠付店面租金138000元,并向***、***支付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承租店面之日止,按每月租金23000元标准计算的店面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9元,减半收取计1972.95元,由***、***负担400元,***负担157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