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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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天利仁和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480835.68元、利息11602.70元及罚息386.06元,并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若被告***、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址于漳州市龙文区××街××期××幢××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利仁和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利仁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2.3元,减半收取4346.1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天利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