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南靖县聚惠食品商行退还案涉黑蒜7瓶,黑枸杞50瓶,被告南靖县聚惠食品商行收到上述货物后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