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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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1531号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玉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7-26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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