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支付垫付款104797.65元、保险费6526.2元及违约金(以11132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中的垫付款104797.65元、保险费6526.2元与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32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0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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