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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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526.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8091.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1989.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