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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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南宁市长湖景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南宁市长湖景苑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