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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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4,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00.00元,由***负担。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