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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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821执424号 郑海燕、徐俊杰: 申请执行人郑海燕与被执行人徐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82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25立案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标的:3780元,其中案款368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徐俊杰银行存款3361.57元,申请人主动履行418.43元。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后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执行的(2017)甘082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