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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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城县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天地公司购车款121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