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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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敏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第ZL201630487095.4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二、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敏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众合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众合公司负担475元,由被告龙敏百货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