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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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665833.33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25日每月偿还的22666.67元共计113333.35元冲抵前述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6310元; 三、若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旭景东街11号406房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