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以28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在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麓景路128号13E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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