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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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丰友利嘉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丰友利嘉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316.7元; 三、被上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3.22元,由被上诉人海丰友利嘉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2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8元(应予补交),上诉人***、***负担受理费48.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5.22元(已预交的受理费退回2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退回26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的退补由一审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04元,由上诉人***、***负担94.04元(已预交的受理费退回464元);被上诉人海丰友利嘉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4元(应向二审法院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3-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