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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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廉江市明贝兴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工会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廉江市明贝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28386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工会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