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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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15800.46元,并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0元,由***负担1823元,由***负担2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0元,由***负担5039元,由***负担43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