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8,846元及利息(以18,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负担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