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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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约定的医疗保险金4807.7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8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