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九十四万二千元,利息九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管理费四千元; 二、被告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九十四万二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4元,由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19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