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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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129815.71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二、驳回原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