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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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发消毒剂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24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以西,粟山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光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发消毒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贾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24民初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判决: 终结(2019)鲁072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