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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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加美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购房借款本金279590.71元及利息、罚息(至2020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罚息为5746.46元,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加美共同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诸城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履行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刘加美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财产保全费1957元,共计4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