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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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以92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高邮经济开发区长江路8-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计4944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5×××37)。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