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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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杭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损失95,296.05元及利息损失(以95,296.05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礼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032,299.80元及利息损失(以363,55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68,748.8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3元,由原告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61元(已付),被告***、上海中杭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上海礼良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