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欠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834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834元;

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欠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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