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834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4834元; 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欠原告扬州海天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