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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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86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对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的约定计收,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135324元、逾期利息180369元,自2021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6元,减半收取计12103元,由***、***、***、***、***、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