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利毛纺有限公司 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货款39万元; 二、限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限反诉被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24元,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承担810元;反诉费4900元,反诉被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4175元,反诉原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