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宝应县海乐星歌城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应县海乐星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案涉《爱过》、《爱上你很美》、《阿岱》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3部作品;

二、被告宝应县海乐星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元、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50元,合计5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20元,被告宝应县海乐星歌城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裁判日期 2021-9-22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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