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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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670.15元及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从应收利息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119.78元;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收复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9967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收); 二、驳回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