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浙江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浙江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6997.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46元,被告贵阳浙江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8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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