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经营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124.25元,合计312124.25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6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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