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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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12905.8元、罚息13260元、复利660.62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案款账户。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