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夏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奔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夏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2,592元;

二、被告上海夏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40,526元;

三、被告上海夏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2,623.6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奔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8,公告费690元,两项共计10,04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承担25元,由被告上海夏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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