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3日利息14384722.22元;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违约金(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由***、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予以退回。***、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10-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