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3日利息14384722.22元;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违约金(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由***、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予以退回。***、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2594.7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被告深圳君安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