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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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西藏北路XXX号上海静安大悦城购物中心(北楼)【402-18、402-18-01】号商铺签订的《上海静安大悦城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POS使用费共计4,881,674.49元; 三、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261,800元; 四、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80,062.5元(与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1,480,062.5元相折抵后,租赁保证金不再返还); 五、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4月7日(不含当日)为255,953.34元,自2019年4月7日开始,以3,638,124.49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81.4元,由原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95.4元,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