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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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孝感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签订的《锋达住人集装箱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北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孝感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退还租赁的六间集装箱和九套床; 三、被告湖北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租金41980元(截至2021年3月22日)和运输费5400元,共计4738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大箱:6元一天一个箱,二层大箱:7元一天一个箱,床:0.4元一天一位)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上述集装箱和床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元,由被告湖北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