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23执保233号

黄志坚、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

本院在执行原告黄志坚与被告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2021)桂0123民初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对被告林志广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55×××3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0×××40)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10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告的财产,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9-30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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