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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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23执保233号 黄志坚、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 本院在执行原告黄志坚与被告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2021)桂0123民初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志广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对被告林志广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55×××3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0×××40)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10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告的财产,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