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175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广西上林县广武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蓝智城: 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与被申请人广西上林县广武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蓝智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69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冻结蓝智城(北部湾、邮政、招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21921.51元,实际冻结1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6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