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恒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26.4万元; 二、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付货款726.4万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64.39万元; 四、被告***、上海恒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对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37,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79元,由原告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02元,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38,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