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河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河屯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7.9167‰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1.875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