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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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 安阳鑫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11.615‰计算;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7.422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14247.73元); 二、被告安阳鑫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7元,减半收取计77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