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市太阳石洗选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
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安阳翔天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翔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1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阳市太阳石洗选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安阳市太阳石洗选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今朝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翔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85元,减半收取计62192.5元,由被告安阳翔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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