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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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 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货款67,284.60元; 二、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以67,28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财产保全费855元,合计1,773元,由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